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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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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士星、刘伟、刘东诉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纠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初字第00009号 原告刘士星,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15日,住南召县留山镇东街四组28号。 原告刘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0日,住南召县留山镇东街四组29号。 原告刘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初字第00009号

原告刘士星,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15日,住南召县留山镇东街四组28号。

原告刘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0日,住南召县留山镇东街四组29号。

原告刘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9日,住南召县留山镇东街四组30号。

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

定代表人王放,任县长。

委托代理人邱保全,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萌,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告刘士星、刘伟、刘东诉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为其在南召县留山镇东街村四组的宅基地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告同意三个月内依照法定程序为原告办理宅基地使用证。2014年5月6日原告以诉讼目的已到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到诉讼目的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士星、刘伟、刘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焦太升

审 判 员  姬春侠

人民陪审员  焦 洋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中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