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02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发改,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75070703-x。
法定代表人张志勇,任董事长。
地址南召县产业集聚区。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9月2日对南阳市恒泰汇矿业有限公司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南阳市恒泰汇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4年4月份在南召县四棵树乡林场村白草垛境内露天开采花岗岩矿资源,开挖两个作业面,剥离山体面积合计598.5平方米,没有采出矿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开采。依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南阳市恒泰汇矿业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开采并赔偿损失;2、并处以8万元的罚款。2014年12月3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向南阳市恒泰汇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催告通知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日对南阳市恒泰汇矿业有限公司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中的“赔偿损失”没有执行内容,不具有可执行性,不予执行;第一项中的“责令停止开采”及第二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准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9月2日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中的“赔偿损失”不予强制执行。
二、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9月2日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中的“责令停止开采”及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