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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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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申执龙胜沙石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5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55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丁照鉴,男,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3129385-5。 被执行人河南龙胜沙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大勇,任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55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丁照鉴,男,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3129385-5。

被执行人河南龙胜沙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大勇,任董事长。

地址南召县板山坪镇余坪村卢南组。

组织机构代码08625194-2。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水利局2014年6月17日对河南龙胜沙石有限公司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27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水利局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水利局认定河南龙胜沙石有限公司在禁采期内未将采砂机具(链斗式采砂船壹艘)撤离出南召县白土岗镇桐梓村二组下河口处白河河道管理范围,属轻微违法行为。根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河南龙胜沙石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立即将滞留在南召县白土岗镇桐梓村二组下河口处白河河道内的壹艘链斗式采砂船撤离河道管理范围;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水利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水利局2014年6月17日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4)第02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