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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李春照诉被告南召县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李春照,男,生于1953年5月5日,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王辉,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9日,住南召县城关镇南外村。 被告南召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尹朝东,任局长。 委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李春照,男,生于1953年5月5日,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王辉,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9日,住南召县城关镇南外村。

被告南召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尹朝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会,男,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李春照诉被告南召县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确认被告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并依法办理该证。在诉讼中,经本院协调被告同意原告按规定建房。原告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到诉讼目的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照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审判员  王亚标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