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初字第00002号 原告李春照,男,生于1953年5月5日,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 委托代理人王辉,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9日,住南召县城关镇南外村。 法定代表人尹朝东,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荣会,男,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李春照诉被告南召县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确认被告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并依法办理该证。在诉讼中,经本院协调被告同意原告按规定建房。原告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到诉讼目的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春照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审判员 王亚标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