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25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发改,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褚智显,男,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3070703-x。
被执行人南召县南河店镇延岭村高西组。
负责人高德臣,任组长。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2月5日对南召县南河店镇延岭村高西组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3项。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南河店镇延岭村高西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3年1月29日将本组位于南南公路大桥南头路西侧的土地53.36亩(其中:村庄0.031亩、水工建筑用地2.34亩、内陆滩涂46.369亩、河流面积0.54亩、建制镇4.079亩)以1787280元的价格转让给南河店镇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南河店镇延岭村高西组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南河店镇延岭村高西组非法所得1787280元;2、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中1.5656亩土地已建成一层砖混结构的房屋);3、并处罚款893640元(罚款额为非法所得50%)。同时申请人又提供一份2015年2月5日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没收南河店镇延岭村高西组非法所得1787280元;2、并处罚款893640元(罚款额为非法所得50%)。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2月5日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三项,但提供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不一致,执行内容不明确,故不具有可执行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2月5日对南河店镇延岭村高西组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