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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工商局申执张广敏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04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莉,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金,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07-x。 被执行人张广敏,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15日,住南召县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04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莉,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金,男,系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07-x。

被执行人张广敏,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15日,住南召县白土岗镇青山村砦洼组62号,身份证号码41132119660615442x。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8月19日对张广敏做出的召工商处字(2014)第33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召工商处字(2014)第336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并调查,认定张广敏于2014年1月份开始,在未经本局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筹资金,擅自在城关镇青南街中段经营一鞋子购销店,属个人经营,自负盈亏,至今无盈利。张广敏的行为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之规定,其行为属于该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类违法行为,由工商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2014年8月19日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张广敏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2、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2014年11月26日申请人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张广敏送达了催告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8月19日对张广敏做出的召工商处字(2014)第33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