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初字第00016号 原告郭世梅,女,生于1944年7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皇路店镇街南村。 委托代理人李丽红,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毅,任局长。 第三人蔡天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9日,住南召县皇路店镇街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梅诉被告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登记案,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以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不是适格被告,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世梅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姬春侠 审判员 张文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