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郭世梅诉被告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初字第00016号 原告郭世梅,女,生于1944年7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皇路店镇街南村。 委托代理人李丽红,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毅,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初字第00016号

原告郭世梅,女,生于1944年7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皇路店镇街南村。

委托代理人李丽红,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毅,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科,男,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蔡天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9日,住南召县皇路店镇街南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梅诉被告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为房屋登记案,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以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不是适格被告,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世梅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姬春侠

审判员  张文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