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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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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申执振成置业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4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47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丁照鉴,男,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3129385-5。 被执行人河南振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成,任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南召行审字第00047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张学,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丁照鉴,男,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3129385-5。

被执行人河南振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成,任经理。

地址南召县产业集聚区。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水利局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水利局2014年8月4日对河南振成置业有限公司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3)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项(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水利局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3)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水利局认定河南振成置业有限公司在南召县乔端镇八里湾村前庄组和白河组白河河道内堆弃渣土的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河南振成置业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采取补救措施(清除位于南召县乔端镇八里湾村前庄组和白河组白河河道内河道内的弃渣,顺河流方向位于左岸,弃渣有两处,第一处弃渣长37.5米,宽22.5米,斜高18米,呈半圆形;第二处弃渣长29米,宽41米,斜高32.8米呈半圆形;3、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水利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水利局2014年8月4日做出的豫召水监罚决字(2013)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三项准予强制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