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上蔡县小岳寺乡小岳寺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组与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驳回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58号 上蔡县小岳寺乡小岳寺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组: 你组因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253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5)豫法行申字第00058号

上蔡县小岳寺乡小岳寺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组:

你组因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上蔡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行终字第253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1976年12月2日,原小岳寺公社小岳寺大队第7生产队与小岳寺食品经营处签订有征用土地协议书,并进行了补偿。经原驻马店地区建委建综字(80)第15号文件批复及上蔡县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上革字(1980)82号《关于处理商业、供销系统征用土地遗留问题的通知》同意征用后,该土地已经转为国家所有。此后的合法转让及上蔡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行为,与你组已经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你组主张争议土地的所有权,没有事实上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你组认为上蔡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除征用的土地外多占的土地,你组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这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一并处理。

综上,你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组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