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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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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杨胜利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锋,陶城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杨胜利,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91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锋,陶城国土资源所所长。

执行胜利,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鄢国土资监(2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鄢国土资监(2015)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用的490平方米一般耕地,每平方米按10元予以处罚,计罚人民币49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将罚款4900元整交至鄢陵县行政审批大厅国土资源局窗口,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故申请强制执行对胜利的罚款490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非法占地平面图、陶南村村委会证明、土地类别认定书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类别认定书。

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杨胜利的罚款49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