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44号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林锋,陶城国土资源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9日对柴小号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3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36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36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36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