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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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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赵保初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敬林,马坊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赵保初,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敬林,马坊国土资源所所长。

执行赵保初,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4日对赵保初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之规定,对占用其他耕地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但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247平方米一般耕地,每平方米予以15元处罚,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