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1号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敬林,马坊国土资源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4日对赵保初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2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之规定,对占用其他耕地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但申请人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247平方米一般耕地,每平方米予以15元处罚,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