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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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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诉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农业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4
摘要: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初字第5号 起诉人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书奇,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大刘庄村。 2014年4月1日,本院收到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要求长葛市人民政府、长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初字第5号

起诉人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书奇,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大刘庄村。

2014年4月1日,本院收到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要求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农业局履行法定职责,审批、发放沼气建设扶持资金15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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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路杰

审 判 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晋秋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