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初字第5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奇,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长葛市坡胡镇大刘庄村。
2014年4月1日,本院收到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要求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农业局履行法定职责,审批、发放沼气建设扶持资金15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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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路杰
审 判 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晋秋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