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鄢行审字第56号
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会敏,只乐国土资源所所长。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8日对刘学涛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44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案处罚决定书中载明有西塔庄村村委会证明证实与在卷的小营村村委会证明不一致,缺乏事实根据。
本院认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4)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
人民陪审员 郑永攀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