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杨全德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杨全福土地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驿行初字第102号 原告杨全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钞磊,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白晶,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驿行初字第102号

原告杨全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钞磊,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白晶,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叶新中,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杨全福,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新年,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杨全德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杨全福土地行政决定一案,原告起诉来院。本院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青,被告委托代理人白晶、叶新中,第三人杨全福及委托代理人李新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4月8日,驿城区国土资源局下属水屯国土资源所作出《情况说明》,内容为:水屯镇水屯村东关村民组杨全福与杨全德两家宅基地发生纠纷后,我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丈量。杨全福现实占14.2米宽,杨全德现实占18.6米宽,杨全福土地使用证15.2米宽,杨全德土地使用证14.5米宽.两家东西中间有条二米宽过道,被杨全德现实占有,主要纠纷就在2米过道存在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情况说明》与事实不符,第三人的宅基地东西长没有15.2米,实有14.2米,可以勘验丈量核实;原告宅基地东西长不是14.5米,而是20.5米(有证为据);原告与第三人宅基地之间不存在过道,也未有2米宽,水屯国土资源所属无中生有,滥用职权。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情况说明》。递交有下列证据:1、被告作出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存在。2、照片3张;证明两家以前墙挨墙,中间没有过道。3、杨全德土地证,土地证记载四至西邻是杨全福,没有过道。4、2015年4月10日的民事起诉状;证明第三人依据被告作出的情况说明起诉原告侵权。

被告辩称,水屯国土资源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应法庭要求对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明,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被告作出的情况说明符合客观事实,是非行政权的行为。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递交下列证据:

1、杨全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表一份;2、杨全福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表一份;以上两份证据证明被告作出的情况说明是真实、合法的。3、杨全德、杨全福宅基地现状平面图一份;证明作出的情况说明是经过现场调查得来的。4、《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

第三人杨全福的诉讼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被告作出的《情况说明》认定事实正确,不违法,原告起诉理由不足。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提交证据:1、5张照片(扒房前的照片);证明原来两家中间就有2米过道。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明办理有合法证书。

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递交两份登记表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证明有异议。从两登记表可看出,中间没有过道。平面图,只是目前现状,不能证明以前有过道,实际是老院墙;《情况说明》时间不一样,但内容一样。只是3月29号的是给第三人出具的,4月8号给的是原告,因为原告是4月8号到被告处领的。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原告的土地证真实性有异议,与地籍档案登记的内容不同;且未提交原件。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照片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中间有1米多空间,并不属于第三人所有,原告建房时东移3米,不是专门的通道。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及第三人提交的照片与本案所审查的行政行为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第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及被告递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均予采信。

根据上述证据材料,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杨全德及第三人杨全福的宅基地,均于1991年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杨全德土地证号09020486,四至西为杨全福,杨全福土地证号09020488,四至东为杨全德。杨全德与杨全福是东西相邻关系,又系亲兄弟。2015年3月杨全德与杨全福两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后,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国土资源所进行了现场丈量,并于2015年3月29日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水屯镇水屯村东关村民组杨全福与杨全德两家宅基地发生纠纷后,我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丈量。杨全福现实占14.2米宽,杨全德现实占18.6米宽,杨全福土地使用证15.2米宽,杨全德土地使用证14.5米宽.两家东西中间有条二米宽过道,被杨全德现实占有,主要纠纷就在2米过道存在纠纷。于当日送达给了杨全福,同年4月8日被告通知杨全德领取《情况说明》,并按杨全德的要求书写当日日期。同年4月10日,杨全福向本院提起对杨全德“退出并拆除侵占的土地”民事诉讼,并将该《情况说明》复印后作为证据递交民事审判法庭。本院以(2015)驿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案件受理后,因杨全德不服《情况说明》提起行政诉讼,该民事诉讼被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本辖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有职权对当事人之间的土地争议进行确权。但是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本案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宅基地,属于已经依法登记发证确认土地使用权后,又发生的民事侵权纠纷。依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已经依法登记发证确认土地使用权后,又发生民事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对双方已经登记发证又发生的宅基地纠纷,还进行处理并作出《情况说明》,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而且,被告也没有履行正当的立案、调查、停止、调解等程序,该行政行为违法,依法应当撤销。被告提出该情况说明不可诉,因该《情况说明》被当事人当作有效证据提起诉讼活动,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情况说明》。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