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47号
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乔建军,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葛市公安局。
地址:长葛市八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廷召,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洪涛,该局法制室指导员。
委托代理人孙志勇,该局法制室民警。
原告王某不服被告长葛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依法受理,2014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 孟军营
审判员 申凤香
审判员 薛云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