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王铁柱,男。
住所地:长葛市八七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马根卿,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松阁,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红英,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石固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长葛市石固镇天宝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穆海超,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董建军,男,长葛市石固镇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王铁柱诉被告长葛市水利局、长葛市石固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附带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受理,2014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铁柱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铁柱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郑曦东
审判员 薛云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