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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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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柱诉长葛市水利局、长葛市石固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附带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王铁柱,男。 被告长葛市水利局 住所地:长葛市八七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马根卿,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松阁,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红英,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005号

原告王铁柱,男。

被告长葛市水利局

住所地:长葛市八七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马根卿,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松阁,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红英,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石固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长葛市石固镇天宝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穆海超,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董建军,男,长葛市石固镇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王铁柱诉被告长葛市水利局、长葛市石固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附带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受理,2014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铁柱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铁柱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郑曦东

审判员  薛云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