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长葛市金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长行初字第00040号 原告长葛市金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保亮,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宝杰,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长葛市新华路51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长行初字第00040号

原告长葛市金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保亮,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宝杰,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地址:长葛市新华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沈洪,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英,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葛市蓝盾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长葛市长社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彭宝剑,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小凤,北京市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凌云,男。

原告长葛市金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依法受理,2014年2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葛市金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申凤香

审判员  薛云霞

审判员  成艳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