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35号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郑家村村委会,住所地安阳市中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运平,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用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安阳市彰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杜建勋,职务主任。 第三人安阳市太行农用车辆厂,住所地安阳市安棉路郑家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职务厂长。 原告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郑家村村委会诉被告安阳市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安阳市太行农用车辆厂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郑家村村委会以于第三人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办事处郑家村村委会撤诉。 审判长 吴淑敏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董社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