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30号 原告郑辉,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与黄河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玉怀,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子仪,安阳市公安局交巡防大队干警。 第三人秦英建,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辉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辉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宁 审 判 员 董社增 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建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