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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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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辉诉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30号 原告郑辉,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与黄河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玉怀,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文行初字第30号

原告郑辉,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公安高新分局,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与黄河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玉怀,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红玉,安阳市公安高新分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杨子仪,安阳市公安局交巡防大队干警。

第三人秦英建,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辉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辉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宁

审 判 员  董社增

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建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