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41号 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 法定代表人郑观坡 住所地新密市白寨镇黑峪沟村。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02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州凯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开采,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已于2015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02号处罚决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02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新密环罚决字(2015)第002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