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郑行终字第1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娟,女,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东辉、肖继浩,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历,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新生、宋慧慧,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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