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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铁海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二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海,男,汉族,1945年3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美云,女,汉族,1974年1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延祥,男,汉族,1941年4月18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高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郑行终字第4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铁海,男,汉族,1945年3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美云,女,汉族,1974年1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延祥,男,汉族,1941年4月18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书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伟杰,系该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燕雪松,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铁海因诉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铁海及其代理人李美云、张延祥,被上诉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伟杰、燕雪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张铁海系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五龙口村居民。2014年3月3日,原告张铁海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单位及负总责单位。”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郑高开(2014)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当日向原告邮寄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原告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回复。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载明:关于原告申请的“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单位及负总责单位。”按照《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是按照群众自愿、集体研究申请改造的方式进行。五龙口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改造的意见,逐级申请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改造后,五龙口村委会按照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改造方案执行。原告对被告的该答复不服,于2014年4月8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答复违法。2014年5月28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郑政(行复决)(2014)3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郑高开(2014)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原告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作出的(2014)第19号告知书答复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张铁海系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五龙口村居民,原告于2014年3月3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单位及负总责单位”,被告受理后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郑高开(2014)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按照《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是按照群众自愿、集体研究申请改造的方式进行。五龙口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改造的意见,逐级申请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改造后,五龙口村委会按照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改造方案执行。”诉讼中,被告辩称答复已明确五龙口村委会依法应对五龙口村的拆迁改造工作负责。综上,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书面回复,原告诉称被告的该答复违法,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来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铁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铁海负担。

上诉人张铁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上诉人主导五龙口城中村改造的部分程序,不是上诉人向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单位及负总责单位”,公开的内容不符合上诉人的申请要求,是答非所问的信息。1、一审采信郑高开(2014)第19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作为判案证据,是错误的。该告知书的确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了书面回复,但公开的内容不符合上诉人的申请要求,其行政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2、该告知书没有向上诉人公开“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单位”是谁,也没有向上诉人公开“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单位及负总责单位”是谁,该告知书与上诉人申请的信息没有关联性。3、被上诉人的告知书违反郑政文(2011)258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坚持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其在五龙口城中村改造中应当履行的政府职责。4、被上诉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告知书中“逐级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改造后,五龙口村委会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的改造方案执行”的告知不准确,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和《国发办(2010)5号》第二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之规定。事实上,直到2014年3月3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尚未收到高新区管委会上报的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方案,更没有批准该方案。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郑政文(2011)258号文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的规定。二、郑高开(2014)第19号政府信息告知书中,被上诉人不公开五龙口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单位及负总责单位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不作为。被上诉人违反国务院590号令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之规定,也违反郑政文(2011)258号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负总责”之规定。三、被上诉人未公开上诉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其公开的信息不符合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原审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释(2002)2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被上诉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原审判决缺乏合理性、合法性、关联性,请求判决被上诉人(2014)第19号政府信息告知书答复违法,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行初字第149号行政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