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审字第26号
法定代表人方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双全,系西峡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中心主任,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崔华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亚炬,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5日对南阳丰瑞矿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西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39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3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开采铁矿对其作出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45000元、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违法;被执行人南阳丰瑞矿业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西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39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西峡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西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3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03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李向阳
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