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91号
委托代理人马清锋,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国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萧楠,任该县县长。
第三人王西坤。
委托代理人程玉静,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风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忠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西坤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忠以所诉撤销的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2011)第230号宅基地使用证不存在,且第三人王西坤所持有的土宅字(2011)第230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已过期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忠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忠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忠负担。
审 判 长 李正宏
审 判 员 李 杰
审 判 员 袁 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