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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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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国忠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西坤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91号 原告王国忠。 委托代理人马清锋,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国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萧楠,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珂,许昌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5)许初字第91号

原告王国忠。

委托代理人马清锋,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国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萧楠,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珂,许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西坤。

委托代理人程玉静,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风云,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国忠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王西坤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忠以所诉撤销的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2011)第230号宅基地使用证不存在,且第三人王西坤所持有的土宅字(2011)第230号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已过期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忠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忠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忠负担。

审  判  长  李正宏

审  判  员  李 杰

审  判  员  袁 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