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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开封市南苑分局与许秀真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鼓行初字第14号 原告许秀真。 委托代理人唐军勇。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魏秀英。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 负责人张明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双鹏,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鼓行初字第14号

原告许秀真

委托代理人唐军勇。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魏秀英。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开封市公安南苑分局

负责人张明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双鹏,开封市公安南苑分局治安大队民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立,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执法执纪监督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许秀真诉被告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以下简称南苑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秀真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军勇、魏秀英,被告南苑分局委托代理人赵双鹏、王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南苑分局2014年7月25日作出汴公南(治)行罚决字(2014)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8日,许秀真连续4天到开封市鼓楼区夷山大街与郑汴路交叉口莲花公园施工工地阻碍施工单位施工,并将施工现场在建的观景台的墙扒开3次。2014年7月22日该许再次到莲花公园施工工地阻挠施工,扰乱了施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被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许秀真行政拘留七日。

原告诉称,原告系南苑办事处小王屯村民,南苑办事处在本村村西修建莲花公园,欲占用原告自留地0.6亩,双方未达成协议,2014年7月22日上午8点多钟,在开封市鼓楼区夷山大街与郑汴路交叉口,莲花公园施工人明知未与原告就征收原告自留地达成协议,强行在原告自留地施工,原告进行阻止,双方发生争执,莲花公园施工人恶人先告状,打110报警,南苑分局两批民警先后来到现场,原告向被告说明事情原委,这本是一起土地征收纠纷,但被告不做调查,对原告一个只身无助年近60岁的寡妇女人,实施了暴力强制传唤,当天以妨碍公务将原告行政拘留7天,7月25日又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7天。原告认为,被告滥用警察权,插手参与土地征收,行政行为违法。

莲花公园占地40亩,且全部都是基本农田,该土地征收应当由国务院批准,被告未出示该批文;动工建设,应当有建设工程许可文件,被告未出示该文件;原告对自留地拥有无限期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征收土地应当与被征收人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告未出示相关协议。被告未出示建筑施工必须具备的许可文件,征收与施工就没有合法性,其施工行为就是侵权行为。特此起诉,请依法撤销南苑分局汴公南(治)行罚决字(2014)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责任田使用证一份。证明许秀真在小王屯村有土地使用证。

被告辩称,2014年7月22日8时40分许,我南苑分局接110指令称南苑办事处西侧工地村民阻拦施工,接警后我南苑分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到达现场经了解,许秀真因区政府公益用地征收其部分土地不满,多次在开封市鼓楼区夷山大街与郑汴路交叉口莲花公园施工工地以将砌好的围墙扒开的方式阻碍施工。我局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吉庆(河南)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开封博望项目部报案情况,对许秀真、施工工地工人、南苑办事处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收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莲花公园规划土地征用的决定》、《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修建莲花公园的决定》、《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修建莲花公园的通知》等文件类证据材料,2014年7月25日依法对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人许秀真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南苑分局在合法征地、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通过传唤方式将其带离,许称滥用警察职权插手参与土地征收的情况不存在。综合案件起因,行为人多次到莲花公园阻碍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许秀真行政拘留七日。整个案件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要求维持对许秀真的行政处罚。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报案材料;2、抓获经过。证明南苑分局接警出警情况。

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六份)。证明南苑办事处和小王屯社区工作人员向许秀真宣传征地政策,但许秀真不同意征地,多次在开封市鼓楼区夷山大街与郑汴路交叉口莲花公园施工工地阻碍施工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莲花公园规划土地征用的决定》、《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修建莲花公园的决定》、《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博望天城小区周边筹建绿地公园有关问题的请示》、《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修建莲花公园的通知》、《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莲花公园建设项目选址及解决土地利用指标规划申请函》、《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小王屯社区居委会证明》、《开封市鼓楼区夷山大街、郑汴路交叉口绿地边界放线图》、《小王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修建莲花公园的申请》、《小王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莲花公园项目地块征收补偿工作方案》、《小王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告知书》二份、《小王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承诺书》、《开封市鼓楼区夷山大街、郑汴路交叉口绿地平面图》。证明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鼓楼区南苑办事处小王屯社区部分集体土地,修建莲花公园,在小王屯社区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并告知许秀真的情况。

第四组证据:1、南苑办事处对许秀真的政策宣讲证明及照片;2、视听资料;3、工地关于许秀真破坏工地施工情况。证明在小王屯社区粘贴修建莲花公园公告、征地公告和告知书,进行征地宣传的情况。许秀真多次到莲花公园工地以将砌好的墙体扒开的方式阻碍施工,南苑办事处和小王屯社区对许秀真进行宣传和劝阻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1、许秀真身份证明;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行政处罚决定书;4、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5、执行回执;6、处罚审批表;7、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2014年7月25日,被告南苑分局认定许秀真扰乱施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汴公南(治)行罚决字(2014)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许秀真行政拘留七日,并交开封市拘留所执行。许秀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0月16日,开封市人民政府汴政复决(2014)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汴公南(治)行罚决字(2014)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秀真系开封市鼓楼区小王屯村村民,因其不同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建设莲花公园,2014年7月15日至7月18日,许秀真到开封市鼓楼区夷山大街与郑汴路交叉口莲花公园施工工地阻碍施工,用手扒开施工单位砌好的砖墙。2014年7月22日8时许,许秀真再次阻碍施工,被告南苑分局接警后到达施工现场,对许秀真进行劝阻,许秀真不接受传唤,后被强制传唤带离现场。2014年7月25日,被告南苑分局认定许秀真扰乱施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汴公南(治)行罚决字(2014)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许秀真行政拘留七日,并交开封市拘留所执行。许秀真不服,2014年8月28日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0月16日,开封市人民政府作出汴政复决(2014)1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汴公南(治)行罚决字(2014)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1月17日,许秀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南苑分局作出的汴公南(治)行罚决字(2014)0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