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杨帅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行审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帅。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2日向开封市鼓楼

河南省开封市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鼓行审字第3号

申请执行开封市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杜江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杨帅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2日向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4)0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关于对汽车发动机厂周边改造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并进行了公告。被征收人杨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与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鼓楼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申请人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鼓政征补决(2014)0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4年6月29日进行了送达。被征收人杨帅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6日向杨帅送达了《催告通知书》,杨帅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认为,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4)00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振玲

审 判 员  肖立新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林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