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登行初字第46号
原告康建乔,男,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张丰海,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建乔诉被告巩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康建乔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建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隆斐
审 判 员 李跃武
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