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初字第14号 原告牛俊峰,男,汉族,1953年4月17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陈三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迎洲,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俊峰不服被告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新密工商(2015)第01260001号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牛俊峰,被告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赵宝留、刘迎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牛俊峰以行政争议已经法院协调解决,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俊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牛俊峰负担。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