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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牛俊峰与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初字第14号 原告牛俊峰,男,汉族,1953年4月17日出生。 被告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新密市开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三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宝留,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初字第14号

原告牛俊峰,男,汉族,1953年4月17日出生。

被告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新密市开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三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宝留,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迎洲,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俊峰不服被告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新密工商(2015)第01260001号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牛俊峰,被告新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赵宝留、刘迎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牛俊峰以行政争议已经法院协调解决,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俊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牛俊峰负担。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