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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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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乔印玺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鼓行审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范会议,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乔印玺。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9日向开封市中级人

河南省开封市楼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鼓行审字第19号

申请执行开封市楼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

委托代理人范会议,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

执行人乔印玺。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9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政征补决(2013)9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本案指定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人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关于对州桥遗址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并进行了公告。被征收人乔印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与该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鼓楼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鼓政征补决(2013)9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3年11月4日进行了送达。被征收人乔印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4年4月23日向乔印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乔印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以乔印玺已去世,需变更被申请人为由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振玲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邱林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