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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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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中唐河县公安局为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17号 周建中: 你因与唐河县公安局为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169号行政判决,以两审法院程序违法、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17号

建中

你因与唐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169号行政判决,以两审法院程序违法、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2014年3月12日8时许,唐河县公安局接匿名报警出警后,发现你驾驶一辆人力三轮车,用扩音器播放着自制骂人音频,同时在你三轮车上发现一把刀刃长约34厘米的刀具。唐河县公安局对涉案物品刀、斧头进行保全带回派出所并将你传唤至昝岗乡派出所进行询问。后对涉案物品刀、斧头进行了扣押,经唐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2014)公刀认字第(001)号管制刀具认定书,认定结论为属于管制刀具。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唐河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12作出唐公(昝)行罚决字(2014)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行政拘留五日。你于同日被送至唐河县拘留所执行,并电话通知了你妻子。2014年3月17日,唐河县公安局将涉案物品斧头发还给你。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诉过程中你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诉人在执法程序中存在违法之处,从被申诉人执法卷宗中也不能确定被申诉人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你提出一、二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出庭代理人作为被申诉人工作人员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二审合议庭成员与本案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不适用回避,二审庭审程序并无不妥。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