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南行申字第00019号
李光荣:
你因与方城县小史店镇人民政府、尚三妮为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行终字第00092号行政判决,以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方城县小史店镇人民政府2005年9月30日为尚三妮颁发编号为156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尚三妮作为小史店镇河西村村民,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组同意,镇政府为其颁发选址意见书。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事实和程序上并无不当,你主张该处宅基系村镇规划给你家的宅基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该颁发选址意见书的行为并不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一、二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