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初字第79号 原告王广福,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贵峰村工业路10号。 委托代理人王振良,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广福之父。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住所地郑州市南曹乡郑尉路。 原告王广福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不服收容教育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广福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广福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广福负担。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绍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