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关国彦、王彦云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 被执行人关国彦,男,1986年07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彦云,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牟行审字第114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

被执行人关国彦,男,1986年07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彦云,女,1988年1月1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牟人口征字第03-2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牟人口征字第03-2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送达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至2015年5月1日起诉期限尚未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即起诉起诉期限为六个月。申请执行人在起诉期限内申请执行立案审查,侵害了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4)牟人口征字第03-2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文胜

审 判 员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

二〇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建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