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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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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计生委申执杨清立、焦秋杰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59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92-6。 委托代理人韩建三,男,南召县留山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杨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59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92-6。

委托代理人韩建三,男,南召县留山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杨清玉,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日,住南召县留山镇。

被申请执行人焦秋杰,女,汉族,生于1989年12月7日,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9日向杨清玉、焦秋杰送达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杨清玉、焦秋杰做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杨清玉、焦秋杰夫妇婚后于2012年10月21日生育一胎男孩,2014年2月18日生育二胎女孩,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依法征收当事人杨清玉社会抚养费20100元,征收当事人焦秋杰社会抚养费201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杨清玉、焦秋杰做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