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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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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计生委申执李宏彬、褚青焕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55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92-6。 委托代理人韩建三,男,南召县留山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李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55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92-6。

委托代理人韩建三,男,南召县留山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李宏彬,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3日,住南召县留山镇。

被申请执行人褚青焕,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13日,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对李宏彬、褚青焕做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1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李宏彬、褚青焕做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1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李宏彬、褚青焕夫妇婚后于2003年11月3日生育一胎男孩,2011年1月26日生育二胎男孩,2013年3月23日生育三胎女孩,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依法征收当事人李宏彬社会抚养费32772元,征收当事人褚青焕社会抚养费3277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2月5日对李宏彬、褚青焕做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1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