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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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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军诉淅川县房产管理局不服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37号 原告马振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 被告淅川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淅川县老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明献,局长。 原告马振军诉被告淅川县房产管理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淅川县房产管理局不依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37号

原告马振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

被告淅川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淅川县老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明献,局长。

原告马振军诉被告淅川县房产管理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淅川县房产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军与被告淅川县房产管理局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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