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34号 原告马振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 原告腊秋丽,女,汉族,生于1962年。 法定代表人张宝柱,局长。 原告马振军、腊秋丽诉被告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振军、腊秋丽与被告淅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达成和解。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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