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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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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新杰诉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7号 原告郑新杰,男,生于1972年。 被告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淅川县九重镇中州路。 法定代表人贾杰,镇长。 委托代理人庞充,该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董忠煜,河南省德高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淅行初字第7号

原告郑新杰,男,生于1972年。

被告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淅川县九重镇中州路。

法定代表人贾杰,镇长。

委托代理人庞充,该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董忠煜,河南省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杰诉被告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定一案中,因被告淅川县九重镇人民政府主动撤销《陶岔新型农村社区征迁安置方案》,原告的诉求已经实现。原告郑新杰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