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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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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南省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4)舞行初字第4号 原告:河南省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素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何凤霞,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

(2014)舞行初字第4号

原告南省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素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何凤霞,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南省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

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国全,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德贤,河南省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董国定,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河南省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南省舞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案已协调处理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舞钢市金海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祥

代理审判员  吴苏红

人民陪审员  王贯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迪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