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夏国安诉被告舞钢市杨庄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2
摘要:(2015)舞行初字第3号 原告:夏国安,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代理人:李国红,男,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杨庄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朝辉,职务:乡长。 委托代理人:彭桂生,男,该乡工作人员。 丁庆恩,男

(2015)舞行初字第3号

原告:夏国安,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代理人:李国红,男,河南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钢市杨庄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朝辉,职务:乡长。

委托代理人:彭桂生,男,该乡工作人员。

丁庆恩,男,该乡工作人员。

第三人:夏国全,男,195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代理人:曹耀增,男,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安被告舞钢市杨庄乡人民政府行政予受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该案属于民事管辖范围,法院已经立案,故依法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夏国安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国安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祥

人民陪审员  王贯付

人民陪审员  张朝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夏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