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获行执字第38-2号 法定代表人朱耀东,主任。 被执行人周学团。 关于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孙元元、周学团计生征收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获人口征决字(2014)第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学瑞 审判员 秦 华 审判员 李梦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