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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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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孙元元、周学团计生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获行执字第38-2号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耀东,主任。 被执行人孙元元。 被执行人周学团。 关于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孙元元、周学团计生征收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获行执字第38-2号

申请执行获嘉县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耀东,主任。

执行

被执行人周学团。

关于获嘉县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孙元元、周学团计生征收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获人口征决字(2014)第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学瑞

审判员  秦 华

审判员  李梦晨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