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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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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双喜、沈艳菊计生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获行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牛利军,主任。 被执行人刘双喜,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获嘉县城关镇二街村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沈艳菊,女,1978年9月28日出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获行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获嘉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牛利军,主任。

执行人刘双喜,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系获嘉县城关镇二街村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沈艳菊,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获嘉县城关镇二街村人,住址同上,系刘双喜之妻。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双喜、沈艳菊计生征收一案,经审查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获人口征决字(2014)第23号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多次执行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人口征决字(2014)第23号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学瑞

执行员  李梦晨

执行员  秦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