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审执字第213号
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国典,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孟应超、范月梅。
住上蔡县东洪镇东孟村。
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孟应超、范月梅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5)第65号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基本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的上人口征决字[201]第65号征收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刘惠民
审判员 杨贺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