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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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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辛村镇辛村集村民委员会与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行初字第00116号 原告安阳县辛村镇辛村集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杜卫国,职务:主任。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代码:00560195-6。 法定代表人刘纪献,职务:县长。 第三人安阳县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安阳县辛村镇辛村集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安

(2013)安行初字第00116号

原告安阳县村镇辛村集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杜卫国,职务:主任。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代码:00560195-6。

法定代表人刘纪献,职务:县长。

第三人安阳县食品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安阳县辛村镇辛村集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县辛村镇辛村集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县辛村镇辛村集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