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行初字第00080号 原告许利平,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郜志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第三人龚开会,男,成年。 原告许利平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撤销其作出的安县公(白)行罚决字(2013)2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利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利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