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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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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利平与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行初字第00080号 原告许利平,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郜志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代码:00560231-8。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第三人龚开会,男,成年。 原告许利平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

(2013)安行初字第00080号

原告许利平,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郜志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代码:00560231-8。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第三人龚开会,男,成年。

原告许利平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撤销其作出的安县公(白)行罚决字(2013)2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利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利平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