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行初字第22号 原告常成祥,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贾国臣,河南宏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第三人姬捧花,女,汉族,农民,1969年6月7日出生。 原告常成祥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成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成祥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