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许晨洋与安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2)安行初字第31号 原告许晨洋,男,汉族,1996年2月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许学军,男,汉族,1969年8月3日生,系原告之父。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第三人刘冲,男。 原告许晨洋不服安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

(2012)安行初字第31号

原告许晨洋,男,汉族,1996年2月3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许学军,男,汉族,1969年8月3日生,系原告之父。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孔宪金,职务:局长。

第三人刘冲,男。

原告许晨洋不服安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行政处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晨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