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行初字第3号 原告贾存思,男,1964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表人师鹏,职务镇长。 第三人贾富裕,男,1953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贾存思诉被告安阳县韩陵乡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存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张佳佳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