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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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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先梅与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0
摘要:(2013)安行初字第00039号 原告傅先梅,女,汉族,1949年12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穆伟亮,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代码:00560231-8 第三人杜爱学,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 原告傅先梅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

(2013)安行初字第00039号

原告傅先梅,女,汉族,1949年12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穆伟亮,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代码:00560231-8

第三人杜爱学,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

原告傅先梅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先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先梅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