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行初字第00039号 原告傅先梅,女,汉族,1949年12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穆伟亮,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杜爱学,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 原告傅先梅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先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先梅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爱芳 |